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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979年7月1日五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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