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979年7月1日五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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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