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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979年7月1日五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

 

    不按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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